对员工的生命漠视不管,必须实行追究领导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的设施有问题也不及时处理。所以经常导致事故发生,光想着怎么多创造效益,一些企业的领导不重视安全,使大家都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所以必须追究领导和导致事故发生责任者的责任。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的。所以导致了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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