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享有。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同样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担保人要还钱。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但是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或由担保人还款后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追偿。
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根据法律: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在一些情况下享有撤销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子女对父母均负有追偿权,两个以上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其他有连带赡养义务的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赋予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追偿权,就有可能导致各子女均消极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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