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档分离和人才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可减轻大量的人事事务性工作,解决在人才引进、毕业生接收、职称评审、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而对于人才而言,自主性增加,个人不再受制于“单位”,流动变得十分便利,且个人的雇佣权利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人事代理与正式编制的区别:1、在性质上不同:对于人事代理而言,是属于企业对外招的一种编制;而正式职工是属于企业的内编制,是企业的正式员工。2、在含义上不同: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全方位服务。正式职工通常是指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3、在稳定性不同:人事代理制就是合同制,与正式编制的相比,稳定性要差一些,即合同是可以解除,而正式职工只有在犯罪、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会被开除或解聘。
1、持身份证到“人才人事代理”窗口开具《人事代理调档函》;2、凭《调档函》到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工资行政关系;3、持上述材料及时办理人事代理。
间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对称。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大陆法系独有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人以特别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的有关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已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一为无权代理,一为表见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人事代理是根据平时交的养老保险数额确定的退休金,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单位有补贴部分,退休金高于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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