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以转让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处理不能同其它合同一样。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条件的,其可分为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转让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转让。
当出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就是解除后合同就终止了。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力一般不受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力则受到法律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种:①自然终止。即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②履行终止。即保险人已经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因而终止。③解除终止。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力一般不受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力则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分期支付保费的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支付保费,不会直接造成合同失效。但是符合条件会导致合同中止,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这些主要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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