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是
增值税,当月开出去的发票可以在系统里面作废,但必须是真实的。次月退回的话,就需要办理红字冲红手续,很麻烦的,这个得到税务局办理,退回的原因。所开的发票已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个月的有效期,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单位所开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并抵扣的,可由单位出具同意退货证明,由购货方向
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单位凭收到的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二,单位所开的发票如果对方未认证抵扣的,那购货方只能按普通发票的方式入账,进项税金不得认证抵扣,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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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20条(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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