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等。
1、公证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拆迁许可证明或征收决定书;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书;5、补偿安置方案;6、限期拆除决定或限期拆除公告;7、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
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等等。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二、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