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支取公款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和银行对帐单的手段将自已经管的巨额公款支出使用,虽然部分公款被挥霍,但没有采取平帐或销毁帐目等其他手段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此后还陆续归还少部分,这就表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是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1、诈骗认定非法占有的标准是: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进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或者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无权占有是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实践中,对于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对此,司法解释中是有较为明确规定的。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应把握以下方面: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3万元。
认定贪污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