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使承揽人付出了辛勤努力,若未能如期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那么他将无法主张获得报酬权益,这便是所谓的“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需求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基本原则。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如何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2009年4月,王某与该村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清理村内公共设施垃圾,每天36元,年底结算。期间,王某经人介绍,临时用自己的马车为同村的李某清运猪场垃圾,双方口头约定以每车15元支付报酬。不料,2009年4月29日下午

提供服务是持续性的还是仅提供一次性劳动成果;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最后,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或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前者为雇佣关系,后者为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认定标准?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在雇主指示下从事劳务,雇主支付报酬。二者认定标准在于工作性质、支配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