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福利院收养弃婴
2018.11.13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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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一、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
身份证、
户口簿、
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
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
户籍所在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
公证。
二、中国公民收养人可依据不同的情况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在
宜宾市福利院收养的就到
翠屏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收养人在宜宾市
高县发现的弃婴和儿童,就在高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收养人是翠屏区人,而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常住户口是在高县,那么就应在高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或者亲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注意事项: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如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双双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有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经过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收养关系确定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报告编号:NO.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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