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但是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或者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令被告提出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方式为:若是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以及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方式为:若是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以及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