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拆迁项目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员包括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听证内容包括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
行政复议延期与举行听证是没有关系的,对于案情复杂的复议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复议期限。而行政听证是作出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因此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范围不包括行政复议延期的情形。
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才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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