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确认如下:先由管理人审查债权,再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债权。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债务人以及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法院出具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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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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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上海
擅长:
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
律师简介
王衍祥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曾长期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经理,负责处理公司诉讼与非诉讼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经营中的各类合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防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律师资格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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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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