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也可以担任管理人。
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属于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看情况: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提出;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1))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第一,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等;第二,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等;第三,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2)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
解散合伙,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看情况: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提出;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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