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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2024.04.24 知识产权 166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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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张福昊律师 2019.08.14 72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包括:(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

    李键键律师 2021.04.01 146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张福昊律师 2019.08.14 186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邓伟娜律师 2019.03.01 175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

    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与其进行交易。

    张福昊律师 2022.03.11 70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附条件交易行为,六、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七、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八、垄断行为。

    孙政律师 2019.08.21 66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界定

    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邓伟娜律师 2020.11.27 92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假冒行为;(二)虚假宣传行为;(三)商业贿赂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降价销售行为;(六)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张福昊律师 2019.08.02 1630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附条件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何子豪律师 2023.10.12 109人看过

陈华

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

陈华律师,专职律师擅长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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