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担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的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的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的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员如何产生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的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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