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一般不会构成犯罪。除非是明知道对方结婚了,还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明知道对方结婚了,还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会构成重婚罪。
如果第三者明知你的妻子或丈夫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构成重婚罪的,是可以起诉第三者的。如果第三者只是当你配偶的情人的,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但是可以起诉你的配偶,与其离婚。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承担过错责任的主体仅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法律并没有对婚姻之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要看婚外情属于哪种性质。如果还没离婚,出轨的一方就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那么原配是可以把他们都告上法院的,这种行为涉嫌重婚,违反了《刑法》。没有到重婚这种程度,就要看“小三”是否侵害了原配的民事权益。
1、如果第三者的破坏婚姻行为涉嫌重婚罪或者破坏军婚罪的,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2、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是重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是破坏军婚。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法律对第三者插足离婚赔偿标准,没有做出具体的数额规定,仅做了原则性的应该考虑的范围规定,由审理案件的法官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做出居中裁判的一个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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