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支付。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付款之日为:(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欠付的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和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一般由成本部审查造价由财务部付款,根据总造价减去已支付的款剩下来的就是未支付的工程款。
对方拖欠工程款超过合理支付时间,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需要自行搜集相应的证据。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一般会在7日内作出立案决定。若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建议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起诉。因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效是十八个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的规定,欠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