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不是,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总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承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个人与公司签的承包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则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不是。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2、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民法典适当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承包的事务而签订的合同,是属于合同一类的,受《民法典》调整,其他法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劳务合同不是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3、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1、不是。2、二者有以下区别:(1)性质不同承包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2)特征不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3)内容不同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规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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