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一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如数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决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保证金为二千元到五千元。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有可能高至五万元左右。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缴纳起点是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主要是通过以下情形综合考虑:第一,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第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第三,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第四,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形,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的。
取保候审申请人可以选择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不是唯一选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