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未对账结算就可不付货款?
在韦欣妤律师代理的一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因被告拖欠建材货款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材料款507178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双方未完成对账结算,发票税率存在差额未抵扣,结算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且涉嫌与其他案件重复计算货款,拒绝支付款项。
然而,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
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后续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清晰载明供货总额、已付款及未付款项。另一关联案件有独立结算材料,两笔货款相互独立,不存在重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原告合理诉求,认定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成立,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支付逾期违约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能以未对账结算等理由拒绝支付合法的货款。只要有明确的合同和结算凭证,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误区二:
合同无效就不能主张工程款?
当事人承接某地产项目基坑支护劳务工程,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劳务款243851元。庭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等予以认可,但双方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存在分歧。
法院审理查明,因当事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结合结算单、付款记录等证据,当事人主张支付剩余款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这表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仍可凭结算凭证主张对应工程款。
误区三:无证
商铺交易合同一定有效?
两名当事人与某
公司签订商铺相关合作合同,缴纳了使用权转让金及
维修基金,但公司迟迟未交付商铺。当事人委托韦欣妤律师起诉,请求确认
合同解除、返还已交款项等。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名义为合作建铺,实质属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涉案项目直至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法院支持当事人返还全部款项的诉求,但违约金、律师费等基于有效合同条款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提醒我们,选购商铺、房产时,务必核实开发商是否具备合法预售资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产交易合同会被认定无效,易引发交易风险与经济纠纷。
误区四:有转账凭证就一定是借款?
在一起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中被判承担5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当事人认为其中40万元转账是对方归还的过往欠款,并非借款,仅有15万元为真实借款,且该笔款项是代为拆借,理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韦欣妤律师仔细梳理证据,指出涉案40万元转账未标注用途,且出借人长期未就此笔款项主张权利,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足以佐证该笔资金并非借款。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主要上诉观点,撤销了一审中关于40万元款项的判决内容,仅认定15万元借贷关系有效。
这说明,仅有转账凭证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还需要结合款项性质、双方沟通记录等综合判断。民间资金往来应当规范操作,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完整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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