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债务、离婚协议……这些常见法律认知真的对吗?
解析
遗嘱就能决定一切?
很多人认为,只要有遗嘱,遗产就会按照遗嘱全部分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黄诗韵律师处理的一起跨地域遗嘱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成某某立下遗嘱,约定坐落于太原市的共有房产由原告张某某一人继承。但实际上,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去世的张某某50%房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由成某某与四名子女五人平分,成某某仅能通过遗嘱处置自身占有的五分之三房屋份额,无权处分整套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继承时,不能仅凭单方遗嘱就认为可以全部处分。
婚内债务一定共同承担?
在婚姻关系中,很多人觉得婚内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但在黄诗韵律师办理的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情况并非如此。
在100万元民间借贷“被负债”抗辩案中,原告李某某主张前夫范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00万元,要求借款人范某某、配偶黄某某、连带保证人范某某三人共同偿还。但黄某某自始至终对该借款毫不知情,借条中落款“黄某某”签字并非本人签署。黄诗韵律师团队围绕夫妻共同债务法定认定标准搭建抗辩思路,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无需对案涉100万元借款本金及衍生利息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大额民间借贷债权人负有款项用途举证义务,非签字配偶若能证明未使用借款、不知情,就无需担责。
离婚协议签了就能兑现?
签订离婚协议后,很多人认为对方就会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方反悔的情况。在助力单亲母亲快速胜诉追回5万元离婚补偿款的案件中,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需在离婚后1年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金。但离婚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故拖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
黄诗韵律师团队通过整理离婚证、原版离婚协议书等书证,固定债权依据,同时收集交通事故住院病历、医疗缴费票据、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补充弱势佐证材料,并灵活适配审理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限期向原告郭某某足额支付约定的5万元离婚补偿款。这表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合意的法定有效文书,对方违约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工程结算单无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人担心工程结算单会被对方否认效力。在近200万元建设工程分包款纠纷案中,原告吴某某与分包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后,分包公司事后恶意反悔结算内容、否认结算凭证效力。但黄诗韵律师依据举证规则,主张对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项目负责人未否认结算事实,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方否认书证却不申请鉴定的,可直接适用举证不利规则。所以,工程施工务必留存结算单、工程量单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肇事逃逸交强险不赔?
在交通事故中,很多人认为肇事逃逸后交强险就不会赔付。但在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中,黄诗韵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明确肇事逃逸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义务,最终敲定保险公司198000元交强险赔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肇事逃逸并不等于交强险免赔。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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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诗韵律师
广东从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广州执业10年
擅长: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律师简介
黄诗韵律师(咨询电话:13660587374)为广东从化本地人,现任职于广东从盈律师事务所,担任民商事案件负责人。扎根从化本土执业多年,熟悉本地司法环境与办案流程,具备扎实的本土法律服务优势。
黄律师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曾担任从化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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