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合伙人数即股东人数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该由2人以上50人……
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数(股东人数),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与企业交易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有:1.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对合伙协议的订立者有约束力;而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为全体合伙人共有;而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区别于股东财产的公司财产。3.运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公司中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对外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处理。4.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人想要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相比较,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时,不需要任何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想要对外转让股份时也不需要经全部股东同意,只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
一、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股权表现形式、设立方式及流程、股东人数限制等都有差异。
第一,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第二,就股东权力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性更强,可以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也可以按人头数计算,股东间也可以彼此让渡或代行投票权。但是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股一票”,股东拥有多少股,就代表他拥有多少票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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