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础关系是指票据所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有的人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情形有: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
在票据流通领域,债务人对票据上存在的抗辩原因很多,根据这种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理论上通常将票据抗辩分为两种: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二、两个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并且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债务所附属的双务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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