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整计划的内容:必要记载事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的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要求偿还债务。2、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注意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应依法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通过。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1、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