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需要到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向居住地、工作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要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经民警核实后进行办理。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派出所不开居住证明了。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于下列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住址变动情况。户口迁移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等。
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根据公民死亡情况才可以判断在哪里开具的,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亲人或者监护人带上当事人有效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直接到派出所进行报备。
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根据公民死亡情况才可以判断在哪里开具的,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亲人或者监护人带上当事人有效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直接到派出所进行报备。
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因疾病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员,由死亡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