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作为被告的情形:1、管理人未勤勉尽职履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2、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该种损害赔偿作为共益债务,先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引发的相关诉讼,诉讼管理人通常都会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破产管理人作为被告的情形:1、管理人未勤勉尽职履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2、管理人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该种损害赔偿作为共益债务,先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管理人要承担责任。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引发的相关诉讼,诉讼管理人通常都会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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