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具体为: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第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职工工伤待遇有: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说明合法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已合法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女职工未婚先孕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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