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追偿是指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受害人)的情形下,取得向第三者或侵权人的代位赔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前提是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追偿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同意分期支付。
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时间期限,追偿期限是3年,适用的是普通的诉讼时效3年。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可以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行使追偿权。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方式具体有: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渠道:1、保险公司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2、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