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婚姻家庭 > 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2021.09.24 婚姻家庭 112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确有必要”的情形是:(一)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二)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三)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五)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综上所述,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可以提成离婚的。如果“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也是可以提成离婚请求的,但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法院不受理的诉讼是哪些

    法院不受理的诉讼包括: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等。

    王玉婷律师 2023.06.09 27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

    李建成律师 2022.04.29 661人看过
  • 哪些情况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3、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诉讼。

    顾斌律师 2022.04.14 201人看过
  •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赵彪律师 2019.08.02 1297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这些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3、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诉讼。

    赵彪律师 2023.06.25 157人看过
  • 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什么类型

    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以下类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的情况下,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赵彪律师 2022.03.18 702人看过
  • 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

    孙政律师 2020.09.29 2826人看过
  • 法院不受理哪些欠条

    以下这些欠条不受理:1、因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欠条。一般是指从事非法活动之债、高利贷利息之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之债等;2、一方不是真实意愿所写下的欠条,写了也是无效的等。

    林彬律师 2020.09.27 1075人看过
  • 法院哪些欠条不受理

    因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欠条。一般是指从事非法活动之债、高利贷利息之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之债等,因为上述的借贷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上述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李键键律师 2019.02.27 2480人看过

王福宝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王福宝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 230

    精选解答
  • 493707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诉讼离婚哪个法院受理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对协议离婚作出规定,必须到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要先确定好法院。由于我国法院众多,很多人都不知道究竟诉讼离婚哪个法院受理。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吧。
  • 诉讼离婚的受理法院
    对于诉讼离婚的受理法院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 不履行离婚协议法院可否受理
    [案情]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元的帮助义务。[分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给付5000元的经济帮助。立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
  • 不履行离婚协议法院可否受理
    [案情]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元的帮助义务。[分歧]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给付5000元的经济帮助。立案法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
  • 不履行离婚协议法院可否受理
    [案情]徐某与何某因性格等问题,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徐某当时考虑何某生活困难,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接济5000元给何某,半年内,再给付5000元,并写进离婚协议之中。时隔半年后,徐某却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理由,拒绝履行最后5000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