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交通违章处理的地方在哪里
2023.02.15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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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新发地鄂尔多斯农产品批发市场西150米路北。
电话:0477—8595310。
2、准旗大队车管所。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河滨路。
电话:0477-4824211。
3、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车辆管理所。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政府政务中心。
电话:0477-7624810。
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政务大厅B座。
电话:0477-6212824。
5、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交通管理大队执法服务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汽车城违法处理大厅。
电话:0477-868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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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出申辩或者接受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八条办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报告编号:NO.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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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新发地鄂尔多斯农产品批发市场西150米路北。电话:0477—85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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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交通管理大队执法服务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汽车城违法处理大厅。电话:0477-8687357。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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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通过邮政代办,客服热线11185;通过12580热线代办;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2、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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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旗大队车管所。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河滨路。电话:0477-4824211。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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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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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理。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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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拨打声讯电话查询。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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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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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驾照年审次领取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