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山东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具体如下: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四)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农村申请低保的条件具体如下:1.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本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由家庭任一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2.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本区但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3.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区又有非本区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