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情况行使: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合同保全的分类有以下这些:1.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房屋产权包含了以下这些权利: 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即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即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 4、处分权:即对所有物。
实现合同保全的方式分为两种,将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解释:一、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二、撤销权。
1、民法典对保全的房产如何执行没有作出规定,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房屋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保全的房屋。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方法。 。
在民事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可知,法院保全房屋后,是不能进行买卖的,但第三人支付全部房款后,并且第三人没有存在过错的,法院不得保全,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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