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相关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
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如果合同未履行就提前终止了,没有发生经济业务,只是收取违约金,因为经济业务未发生,所以不交流转税;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发生了经济业务,而只是履行不适当,例如质量不合格赔偿,延迟送货赔偿等,因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所以要缴流转税。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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