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事实扶养关系的说法。如果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又没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协议指定让自己继承,那么就无权继承。
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扶养跟抚养是两回事,夫妻之间是扶养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才是抚养关系。“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同居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没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就不构成夫妻关系,也不是彼此的配偶,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遗产也就没有继承权了。
确定抚养关系的方法是,看抚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祖孙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同居关系不能去法院起诉解除,可由双方自行解除。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上不存在事实抚养这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存在有效与无效。民法典婚家编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之间就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双方完全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有,但都具有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故,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的前置条件为:1、兄、姐有负担能力;2、弟、妹未成年;3、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弟、妹有对兄姐扶养义务的前置条件为:1、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居有孩子不需要办理离婚,直接双方协商分手即可。对于其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先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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