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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的是否合理

2020.11.19 婚姻家庭 103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不合理。彩礼的本质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礼是不用返还的,除非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才会要求返还彩礼。因此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不合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面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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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彩礼的本质就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礼是不用返还的,除非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才会要求返还彩礼。因此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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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晔律师 2020.11.19 1254人看过

洪晔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洪晔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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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 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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