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同的所有的有价值的财产都可以分割,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的存款、房屋、车辆、农具、家居家电、土地等。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下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在农村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是以下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离婚财产分割包含以下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离婚时以下这些财产可进行分割:(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等。
离婚财产分割包含以下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财产分割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的承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婚内负有债务,离婚时没有就债务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或者离婚判决中未予处理,在离婚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婚内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的确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的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