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是根据合约来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担保合同的期限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担保权利的实现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期限的认定应当是由担保人与债权人自行确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反担保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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