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超过总数的1/3。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民办学校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依法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六)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行使权利有: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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