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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分配侵权责任

2018.12.15 侵权 1061人浏览举报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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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1.12.27 198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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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1.12.21 59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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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1.12.22 61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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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福昊律师 2021.12.22 2742人看过

邓伟娜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

邓伟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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