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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2022.06.04 债权债务 504人浏览举报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1、占有权。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
2、收取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使用权。留置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而不能使用留置物,因为他们有占有和扣留留留置物的权利。
4、风险提示:留置物的效力注意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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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衍祥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衍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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