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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2018.12.05 债权债务 136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积极条件:
(一)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本前提。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约定,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暂时处于债权人的管理、支配之下,否则,合同即无法全面履行。
(三)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须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运输合同中,托运人须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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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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