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可以。老字号被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这里的“品牌”,应宽泛地理解为商业标识,其体现的权利既可以是老字号的注册商标,也可以是老字号店面特有的装潢、老字号商品的包装,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还可能是以老字号为基础注册的网络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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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报告编号:NO.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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