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准备的证明有:计生部门的“准生证”。 小孩在医院出生的出生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
领养孩子上户口的程序:1、领养孩子需要到领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收养关系成立后,到领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3、办理户籍登记材料:领养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养关系登记证明。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领养孩子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等。
要想领养孩子首先要满足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领养孩子的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