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的,必须根据终止理由确定如何赔偿。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合同的,无需赔偿,如果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法终止合同的,就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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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报告编号:NO.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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