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领离婚证可以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2、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双方当事人持上述材料,一起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当场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并进行核对,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等待确认打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离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先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符合规定,证件齐全的当场即可补办离婚证。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补办离婚证,需要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具体时间以民政局办理为准。
离婚证丢失了可以补办。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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