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有以下这些:(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有以上过错导致了离婚,那么才有可能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如下:(1)法定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2)救济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弥补;(3)惩罚性。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界定为“无下列行为的一方”,明确赔偿权利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法官根据过错相抵这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全面和平等地保护婚姻当事人。
1、无过错方有权行使请求损害赔偿。2、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3、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无过错方有权行使请求损害赔偿。2、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3、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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