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的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1)、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实际总房款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共同还贷的部分。(3)、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除以房屋购买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屋购买价。
(4)、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除以房屋购买价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结婚时房屋价值。(5)、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购买价加上已还利息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结婚时房屋价值。
(6)、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等于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以购房成本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夫妻共同还贷部分。(7)、第七种计算方式: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等于房屋总增值减去首付款增值部分减去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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