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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04.24 婚姻家庭 278人浏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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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
1、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有: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约定分割,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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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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