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等等。
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如下:1、户口本;2、身份证;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准备:(一)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男女双方各一份;(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都要签名;(四)结婚证原件;(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离婚登记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双方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婚姻状态应明确标注为已婚,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
办理登记离婚需要这些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及资料: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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