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被告必须到庭。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是必须到庭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但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不出庭。
被告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是,离婚案件却有特别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
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法院会发传票传唤,如果还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是必须调解的,但是否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对婚姻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而为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